分類:發布時間:2021-12-30 15:45:00閱讀:次
本文通過多件具有代表性的商標行政訴訟案例,細致梳理了商標“撤三”案件中證據造假的幾種情形,并對一些非典型證據造假的情形做了思考,可以為商標實務界人士啟迪參考。
作者 | 陳志興 藍滿鳳 北京安杰律師事務所
編輯 | 玄袂
2021年9月1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召開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案件涉偽證處罰情況通報會(詳見報道)。本文結合司法案例,對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程序(簡稱商標“撤三”程序)中證據造假的若干情形做一些整理。
在商標“撤三”程序中,核心在于商標的使用,而商標使用的核心在于商標附著在商品上進入市場流通領域。對此,需要證明相關主體確實進行過真實的交易,通常來講,需要提交商品信息、銷售合同、付款記錄、稅務發票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上述證據鏈條的每一個環節都可能涉及證據造假。
01
與發票相關的造假情形
收、付款是商品交易的重要一環,發票作為收、付款憑證由稅務局系統開出,是交易環節中較有公信力的客觀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商標“撤三”案件中,發票證據容易被司法機關采信,因此也是造假的重災區。
1、偽造發票
偽造發票是指發票直接造假的情形,包括在發票復印件加印訴爭商標、改變貨物、服務名稱、改變開具時間、改變開具主體等。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涉偽證處罰情況通報會上公布的六個典型案例中涉及兩種常見的發票造假情形:
(1)發票中“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加印訴爭商標,如“家家JIAJIA及圖”商標撤銷復審行政訴訟一案中,商標注冊人提交的兩張發票復印件顯示貨物名稱為“家家食用油”,而原件僅顯示的“食用油”;
(2)發票中“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加印訴爭商標標識且改變貨物名稱,如“茶馬古道及圖”商標撤銷復審行政訴訟一案中,商標注冊人提交的發票復印件顯示有訴爭商標,貨物標注為“醋、米”,而發票原件沒有訴爭商標且貨物為“茶具、刻章”。
上述發票直接造假行為,可以通過核對原件識別,機打發票還可以在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核驗。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可以提交查驗信息,司法機關也會主動查驗發票的真實性。
2、偽造與發票相關的合同
這是一種發票間接造假的情形,是指發票形式是真實的,可以在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查驗到或者可以提供核對一致的原件,但是發票的真實存在并不代表交易一定真實存在。
典型情形如:發票形式是真實的,通過合同造假偽造證據鏈。商標注冊人在指定期間內確實有市場交易活動,由于發票只體現貨物或者服務名稱而沒有體現品牌,遂通過偽造合同,在合同中標注品牌的方式以形成商標使用的證據鏈。這種造假情形較難以識別,只能通過合同入手,比如,商標注冊人根據發票來擬定合同,可能存在合同金額單價與發票金額不一致,含稅與不含稅不對應的問題。
如“海瀾の.家”商標撤銷復審行政訴訟一案中,商標注冊人提交合同與發票,法院認定:根據2018年11月23日采購合同約定,牙膏的單價為409.65元,銷售數量46箱,總價應為18843.9元,但合同顯示商品總價為18844.14元,稅額3015.06元,無論是含稅價還是不含稅價,均無法與合同預定的商品總價不符。因此,法院對該采購合同的真實性不予確認。
3、與發票相關的象征性使用
發票形式是真實的,但僅是象征性使用的情形。商標注冊人在指定期間內開具數張帶有商標、商品的發票,但是既無真實的商品也無真實的交易對象,實際上沒有進行真實的市場交易。典型情形如:不同時間的發票,但是編號連續或者十分相近,交易對象是無法查實的“個人”,顯然不符合商業慣例。
對于上述情形,法院大量在先判決已經認定商標注冊人提交的有效證據僅為發票的情形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系孤證,不能證明存在真實的市場交易,不能采信。即便考慮該證據,這種數量極少,金額較小,使用時間極短的偶發性“銷售行為”,不具有持續性,難以認定系對訴爭商標有真實的使用意圖并進行了實際的使用,無法實現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這種象征性的使用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存在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
如“ULKA”商標撤銷復審行政訴訟一案中,法院認定:證據3系一份銷售合同及對應的一張銷售發票,均顯示有訴爭商標標識,銷售行為亦發生在指定期間內。因該銷售合同和發票均為復印件,原告明確表示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對此,法院認為,即使因發票的真實性可經查詢予以確認,故而可確認該銷售行為系真實發生的,但考慮到在整個指定期間內僅有此一次銷售,所涉的商品數量和交易金額也都較小,并且該銷售證據缺乏其它在案證據的佐證,是典型的片面、單一的孤證,故有理由認為訴爭商標的上述使用并非出于商業目的的“真實的、善意的使用行為”,而是以維持訴爭商標注冊效力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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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與合同相關的造假情形
合同造假也是商標“撤三”案件較為常見的情形。合同造假可能的情形有,替換合同關鍵頁面、在合同上后期添加訴爭商標標識、偽造公章、偽造交易對象、倒簽合同、違反行業資質準入規則、關聯公司交易等。
1、替換關鍵頁面,在合同上后期添加訴爭商標
替換關鍵頁面,在合同上后期添加訴爭商標的情形,可以審核是否加蓋騎縫章,段落和行間距、字體、紙張顏色、條款是否完整、通順等來識別。
如“法麗亞FALIYA”商標撤銷復審行政訴訟一案中,法院認定:證據7的產品銷售合同未加蓋騎縫章,且第一頁與第二頁相比,段落的行間距明顯不同,字體亦不相同,對此第三人并未給出合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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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偽造公章、合同章
偽造公章、合同章,可以通過比較各個合同之間的印章區別、印章備案網站查詢等來識別。
如在“大食匯DASHIHUI”商標撤銷復審行政訴訟一案中,法院認定:商標注冊人訴訟階段提交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與其在復審階段提交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存在多處不一致,包括……前者被許可人公章中心有五角星,而后者無五角星等多處矛盾之處,商標注冊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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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的在“米蘭春天”商標撤銷復審行政訴訟一案中,法院認定:商標注冊人提交的許可合同,許可使用的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即溫州阿母斯丹公司從2013年11月起就可以使用爭議商標。溫州阿母斯丹公司在該商標使用授權合同中使用的印章編碼為3303050012887,而根據溫州市印章刻制備案單的記載,該枚印章的備案日期為2015年5月23日。也就是說,從溫州阿母斯丹公司可以使用爭議商標之日起近兩年之后才在商標使用授權合同上蓋上公章,明顯不符合常理和商業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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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偽造交易對象、倒簽合同
偽造交易對象、倒簽合同的情形相當普遍,在合同簽訂日交易主體尚未成立、尚未更名、已經注銷或者法定代表人尚未變更,明顯系倒簽或者偽造合同的情形,可以通過天眼查、企查查,企業信用信息網上的企業檔案進行查驗識別。
如前述“海瀾の.家”商標撤銷復審行政訴訟一案中,商標注冊人提交多份《許可合同》《采購合同》,交易對象在合同簽訂日尚未成立、尚未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尚未變更,編造的虛假證據漏洞百出,明顯系偽證。
4、違反行業資質準入規則
在化妝品、醫療器械、藥品等行業,有十分嚴格的行業準入,商標注冊人或其商標被許可人應當具有行業資質才可能生產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通過查詢資質名單、備案名單等,如果不在名單里,則可初步推定不存在合法的產品進入市場流通領域。
如在“OCOFRA及圖”商標撤銷復審行政訴訟一案中,法院認定:根據原告提交的國家非特殊用化妝品備案平臺查詢結果顯示,“OCOFRA”5°奇跡潔面膏與“OCOFRA”酵母晶瑩煥顏眼霜并無備案,僅有“婷美”5°奇跡潔面膏及“植物日記”酵母晶瑩煥顏眼霜的備案,其使用證據不具有唯一指向性,難以證明相關發票所涉及商品為標有本案訴爭商標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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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關聯公司交易
關聯公司交易的情形,可以通過比對企業信息,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信息重合等。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對于證明商品進入市場流通領域的證明力較弱。
如前述“OCOFRA及圖”商標撤銷復審行政訴訟一案中,法院認定:雖然第三人提交了銷售協議,但相關主體的銷售行為均為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在無與其他主體具體履行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不能證明標有訴爭商標的商品在指定期間內已公開面向相關公眾進入市場流通領域。
03
關于非典型證據造假的思考
上述造假情形中,對于直接造假的情形,不予采信沒有爭議。但是對于非典型證據造假的情形,如發票間接造假(即發票真實、但交易不真實)的情形,實務中經常會被“蒙混過關”,被法院作為商標使用的證據采信。
正如本文開篇所述,商標使用的核心在于商標附著在商品上進入市場流通領域。證明商品進入市場流通領域應當提交商品信息、銷售合同、付款記錄、稅務發票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相關主體進行過真實的市場交易。在該證據鏈條中,發票僅僅是交易鏈條的一個環節(且打印發票并無太大難度),僅有發票沒有交易對象、銷售合同、支付記錄等佐證,無法證明存在真實的商業交易。尤其是商標注冊人提交發票的購買方都是“個人”,無法證明確實存在真實的交易對象。因此,商標注冊人僅提供發票而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無法形成證據鏈條證明存在真實的交易行為,不能證明訴爭商標進行過商業使用。
假想一個案例,如果商標注冊人提交一兩次交易的證據,如電子購物網站銷售的網頁截圖,但是看不出交易的對象,無法核驗真實性。同時也能提供一些發票,但是發票的開具對象都是“個人”。這種情況如何裁判?
有觀點認為,發票核驗真實就認可其構成商標使用。
也有相反的觀點,認為不能認可其使用。理由在于,商標使用的本質是合法的商品進入市場流通領域,使消費者有效識別商品來源,如果沒有真實的市場交易,則該商標不可能使消費者識別商品來源;尤其是在商標“撤三”實務中證據造假非常普遍(開具幾張發票成本極低),如果“有票就行”會助長證據造假的不正之風,司法機關有必要適當提高審查標準,震懾相關行為。
我們同意第二種觀點。證明商標使用,需要有真實交易行為的完整證據鏈條,包括商品信息、銷售合同、付款記錄、稅務發票等。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偽造的證據,都不足以證明真實的交易。商標“撤三”實務中,非典型證據造假的情形具有隱蔽性,需要司法機關更加細致的甄別以作出公正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