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們
當前位置:首頁 > 新聞中心 > 行業新聞 > 列表
淺談盲盒公仔與外包裝設計的法律風險 淺談盲盒公仔與外包

分類:發布時間:2021-06-30 15:18:00閱讀:

       盲盒市場規模已達數百億,在設計層面上,從盲盒公仔到外包裝會涉及哪些法律風險?本文通過案例詳細剖析。

盲盒市場規模已達數百億,在設計層面上,從盲盒公仔到外包裝會涉及哪些法律風險?本文通過案例詳細剖析。

 

作者 | 觀海編輯 | 玄袂

 

#01

盲盒市場發展現狀

時至今天,潮流玩具不再是小眾的興趣愛好,也不再是在小群體范圍內流轉的產品。各式各樣的潮流玩具已經在中國以及全球市場顯露出巨大的消費動能。艾媒咨詢數據顯示,2020年中國潮玩經濟市場規模達到了294.8億元并將保持擴張態勢,預計2021年將以30.4%的增速升至384.3億元[1]。

 

潮流玩具主要可分為手辦模型、盲盒公仔、BJD玩具(球形關節人偶玩具)、藝術玩具等四大類。從購買品類分布來看,目前消費市場上盲盒銷售更為火爆。而盲盒行業中的佼佼者,當屬泡泡瑪特公司。其憑借在“藝術家發掘”“IP孵化運營““消費者觸達”以及“潮玩文化推廣與培育”等四個環節發力,成為盲盒行業的龍頭企業。如果對盲盒產業鏈進行拆分,可發現其上游是IP的孵化與運營,中游是生產工廠、零售渠道、玩具展覽、線上平臺,下游則包括各類二手交易市場。分析認為,對于包括泡泡瑪特在內的盲盒公司而言,是否具有強而有力的IP孵化與運營能力,是其區分于傳統玩具廠的關鍵[2]。因此,甄別與把控潮玩盲盒設計環節中的法律風險非常重要,下文也將嘗試分析盲盒設計當中存在的風險。

#02

盲盒設計涉及的法律風險

通過數據庫檢索并設置檢索條件“關鍵詞:盲盒”與“案由:民事”,搜索結果共42篇裁判文書【檢索時間為2021年6月22日】。從數量上看,目前與盲盒直接相關的司法糾紛并不多;從審理年份上看,涉盲盒的民事案件自2019年出現;從案由上看,以上42件案件主要以知識產權糾紛為主(其中絕大部分是“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以及“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件)。

即便涉及盲盒的民事糾紛數量不多,但仍可發現其中主要是知識產權相關糾紛。而盲盒產業鏈條當中,又以設計環節與知識產權更為聯系緊密。正如盲盒消費者看重的遠非成本十幾元的玩具實體,而是其背后被賦予的無形的IP價值。盲盒的設計內容是否合規,應是盲盒企業需要密切關注的內容。此外,因為盲盒商品形態的特殊,一般而言盲盒包括盲盒內公仔以及盲盒外包裝,所以盲盒公仔以及外包裝可能因為使用不同類型的設計素材,而面臨不同的法律風險。

 

(一)盲盒公仔設計上的風險

 

就盲盒公仔部分,其生產流程主要是“設計、原型、翻模、涂色、鋼膜、量產”。設計師事先完成公仔原畫的創作,爾后在設計原畫的基礎上進行模具制作和生產。因此,盲盒公仔在線條、色彩搭配等步驟上具有體現設計師獨到構思的空間,該部分構思的表達被認定為立體的美術作品。同時,這部分構思也成為吸引消費者重復購買的重要因素。但是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他人立體設計或相關標識等,存在著作權、商標權侵權以及不正當競爭風險。

1、使用立體形象的風險

擅自使用他人的已有的立體設計,涉嫌侵犯權利人的著作權。如“梅格屋人體驚悚模型玩具”案[3],案涉玩具是原告株式會社梅格屋(Megahouse)以人體模型為設計模板,針對臉部著重進行卡通化設計,對人體器官進行了富有個性化的藝術加工,藝術性較強,獨創性較高。與此同時,由于該玩具的藝術性和實用性觀念上可分離,在排除實用功能部分后,該玩具仍具有審美意義的獨創性表達,因此可作為美術作品保護。被告文盛塑膠玩具公司未經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侵害了案涉玩具的復制、發行權,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30萬元。

      此外,盲盒公仔本身也可能享有外觀設計專利權,例如泡泡瑪特的molly公仔系列。泡泡瑪特在“游戲器具和玩具”分類上將其molly公仔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后續基于該外觀設計專利,衍生出其他系列的盲盒公仔。在此情況下,其他盲盒經營者為免侵權,應在擬人的基礎上進行更多獨特的設計。

     如在“巧克喵”案中[4],原告泡泡瑪特訴稱被告若態公司制造、許諾銷售、銷售的“chocat巧克喵戰!女神”(巧克喵)系列盲盒與其molly公仔構成近似。法院審理認為,一般消費者除了關注產品整體形狀之外,還會對眼睛、嘴部等面部五官以及發型上的不同予以特別關注。由于巧克喵與molly公仔在面部五官、發型以及服飾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如巧克喵眼睛更尖,而molly眼睛是大而圓;巧克喵的劉海有兩處分岔,發梢末端垂直,而molly的劉海處沒有豁口,且發梢末端有層次向上翻卷等差異),且前述差異會對兩者的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因此綜合來看,被控侵權的巧克喵的外觀設計與涉案molly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有實質性差異,兩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由此可見,在進行擬人向盲盒公仔設計時,不同盲盒經營者應注意在面部五官、表情、發型以及服飾等方面進行構思,以免與市面上已有專利設計產品產生近似。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復制他人作品以設計、制作包含盲盒在內其他產品并發行的,且情節嚴重的,將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罪進而在被追究刑事責任。如在“李某等侵犯著作權”案(樂拼系列案件)中[5],案涉公司不僅承擔高額的損害賠償責任,背后的相關人員最終也被判承擔刑事責任。在本案當中,樂高公司所設計生產的拼裝立體模型被侵權的拼裝立體模型具有獨創性及獨特的審美意義,故拼裝完成的立體玩具均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被告李某等人通過電腦建模、復制圖紙、委托他人開制模具等方式生產模型玩具共計663款,這些立體模型所承載的表達,與樂高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立體玩具無實質性差異,構成對該立體玩具的復制。此外,由于本案被告李某等人非法經營數額為3.3億余元,最終李某等人因擅自復制樂高公司的美術作品且非法經營數額巨大,以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六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九千萬元。

2、使用平面形象的風險

     與著名IP聯動,也是盲盒公仔設計的重要來源之一。如泡泡瑪特就與米奇老鼠、小黃人、凱蒂貓等IP進行合作。

     由于該等IP的平面形象通常情況下因為具有獨特的審美意義,進而可被認為受我國保護的美術作品。因此如果盲盒設計生產者擅自使用其他權利人的IP的平面形象,將他人該等形象生產制作成立體的盲盒公仔,則這種行為將涉及侵害平面形象的復制權(直接生產其平面形象的)或者改編權(與原平面形象相比發生創作性變化的)。如果將該等盲盒公仔用于展覽或者銷售,還則將涉及侵害平面形象的展覽權、發行權。

     如在“哆啦A夢案”中[6],原告艾影公司在中國大陸范圍內享有“哆啦A夢”形象的著作權以及進行維權的權利。“哆啦A夢”在漫畫書中是靜態的美術作品,在動畫電視劇中是多幅美術作品連續播放形成的動態形象,均屬于美術作品。被告億眾傳媒公司提供的“哆啦A夢”立體模型是將“哆啦A夢”從平面的美術作品復制形成的立體形象,其整體造型、細節特征、組成顏色均相同。因此法院認定被告復制提供了涉案“哆啦A夢”模型,侵犯了原告著作權中的復制權。被告提供涉案“哆啦A夢”模型及有關宣傳廣告用于萬達商業公司在商場內外進行展出,侵犯了原告著作權中的展覽權。

3、擅自使用名人肖像的風險

     部分盲盒經營者為吸引更多消費者的注意與購買,可能在特定名人肖像的基礎上進行藝術創作(如Q版化)以設計制造盲盒公仔。如果經藝術創作后的形象,與該名人仍能夠形成唯一的對應關系的,則該盲盒經營者將涉嫌侵犯該名人的肖像權。此外,按照《民法典》第1019條規定,認定肖像權侵權并不要求具有營利目的,因此盲盒經營者不能以“為愛發電”為由擅自使用名人肖像。此外,如對該形象出現不當處理,形成丑化、歪曲的效果,將會侵害該名人的名譽權。

      盲盒外包裝設計上的風險如在2020年4月,部分商家“為致敬鐘南山院士”,制作了1:24、1:18與1:6的比例的“白衣天使鐘南山”手辦模型[7]。但經消費者再三問及是否獲得鐘南山院士的肖像授權時,絕大部分商家回復并未獲得。此等情況下,即便是出于致敬目的,未獲得肖像權人的同意生產帶有其肖像的手辦或其他類型公仔玩具的,仍屬于肖像權侵權行為。

 

(二) 盲盒外包裝設計上的風險

 

由于盲盒銷售形態的特殊,消費者首先注意的是盲盒外包裝,因此如何設計出時尚且富有吸引力的包裝,是每一位盲盒經營者都需要思考的問題。因此,知名盲盒系列的外包裝,也容易成為被抄襲的對象。

      抄襲他人盲盒外包裝設計,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在全國首例盲盒盜版侵權糾紛“福兮(廣州)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與潼南區樂而學文具店侵害作品復制權案”中[8],原告福兮公司將其生產的盲盒外包裝箱平面展開圖申請了作品登記證書。而被告銷售的“盲箱超級豪華組合”外包裝經比對與原告申請著作權登記的作品極其相似。法院認為,原告主張著作權的客體為豎行長方體外包裝盒的展開圖,外包裝盒正面和背面的設計系通過對文字、圖形、色彩的選擇及編排,整體構成一種獨創性的表達,故原告主張著作權的“盲箱”包裝盒展開圖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匯編作品。涉案產品外包裝盒的設計未經原告許可,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故判決被告承擔停止銷售侵權產品、銷毀侵權產品包裝盒和賠償維權合理開支1500元的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也正因盲盒公仔與盲盒外包裝物理上可相互區分,因此本案中被告被要求銷毀的是”盲盒外包裝盒”而非“盲盒”本身。

      如攀附市面上已有其他品牌的良好商譽,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以及特定商品的有一定影響力的包裝,則可能涉嫌商標侵權以及不正當競爭。而且如果侵權時間長、非法獲利大,法院可處于高額的賠償。在“樂高訴樂拼”系列案中[9],樂高公司設計創作了多款拼裝積木玩具,并持有“樂高”商標以及在積木拼裝玩具上有獨特的顏色組合、表現形式以及整體視覺效果。在本案中,美致公司等被告使用與“樂高”系列商標近似的“樂拼”系列標識,導致公眾混淆,削弱“樂高”系列商標的顯著性以及損害了其市場商譽。加上美致公司侵權持續時間長、規模大、獲利多,且設計性和組織性極強,攀附和模仿樂高公司的惡意明顯,屬嚴重侵權行為,法院遂改判賠償額自300萬元至3000萬元。


友情鏈接:

無錫品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Copyright©2005-2013

ICP備案編號:蘇ICP備13025158號-3

亚洲无码二区